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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及补助规定
2024-05-20 02:56:5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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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居民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25元,财政补助225元。2.其他居民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全部由个人缴纳,财政不予补助。3.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用人单位的,由家庭承担。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补助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后,可凭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的缴费凭证,到其供养单位按照供养单位有关规定予以报销。5.孤儿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学生儿童中的孤儿筹资标准为每年每人150元,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6.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财政补助规定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缴费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财政进行补助,但不重复补助。7.新生儿缴费规定新生儿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如果新生儿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8.市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市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9.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对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不需缴纳医保参保费用,全部由财政按照各自缴费标准予以补助。10.重点优抚对象的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缴费标准450元,其中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11.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凡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子女,参加医保缴费全部由财政按照每年每人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12.户籍关系迁入南京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规定户籍关系迁入南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的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财政不予补助。13.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参保缴费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每人每年150元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财政不予补助。14.中断缴费后,办理续保缴费规定城镇居民参保后,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当年缴费期结束后,仍未参保或参保中断后未办续保的城镇居民,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期结束次月起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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