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电动车骑手因未戴头盔被交警抓拍
2024-05-18 23:07:46 责编:小OO
文档


电动车没戴头盔被交警拍照不用担心,无罚款或警告单就不用管。建议查询是否有未处理违章记录。戴安全头盔是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的生命防线,不戴头盔的心理包括侥幸、盲从和应付。提醒戴好头盔,保护自己的生命。

法律分析

骑电动车没戴头盔只是被交警拍照的话,不要过于担心,应该是没有事的。一般交警当场拦下都会开具罚单,现场缴纳或者让你去银行、网上缴纳,如果没有罚款,也没有开具警告单,那么就不用管。交警拍照是为了执法过程记录,作为证据。当场没开罚单,那就不用太在意拍照了。

另外交警记录了你的身份证号,建议在交管所或交警大队查询一下自己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记录,如果有那就要缴纳罚款了。一般第一次没带头盔,交警会处于警告,再犯就会进行罚款。但是电动车数量太多,交警管不过来,所以会抓一个罚一个,一次性给予教训,让未戴头盔的人员深刻记住教训。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十分明确驾乘摩托车必须要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是骑摩托车、电动车人群中最最重要的一道生命防线,其相当于轿车的安全带及安全气囊。不戴安全头盔的几种心理:

1、侥幸心理。但不少人错误地认为,摩托车,电动车操作简便,驾驶灵活,机动性强,与骑自行车差不多,戴不戴安全头盔无所谓。

2、盲从心理。驾乘电动车、摩托车的人看到别人不戴安全头盔,就盲目追随,戴上头盔感觉是另类。

3、应付心理。部分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为了应付管理人员的检查,发现检查时就戴上,检查过后就又把头盔摘下,安全头盔成为了“摆设”。

提醒一下:戴头盔不是为了别人,把生命交在别人手里是错误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严重的就像碾死一只蚂蚁那么简单,生命是要靠自己把握,头盔戴好、命留一线。

结语

合规驾驶,安全第一。对于未佩戴头盔被交警拍照的情况,不必过于担心。交警拍照是为了记录执法过程,作为证据。如果当场未开具罚单或警告单,就不必太在意拍照。然而,建议查询自己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记录,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罚款。电动车驾驶人群应深刻认识到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它是保护生命的重要防线。不戴头盔的心理,如侥幸心理、盲从心理、应付心理,都是不明智的选择。请记住,戴好头盔是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保护自己的生命就是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