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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公司不作为,如何维权?
2024-05-19 03:12:46 责编:小OO
文档


工伤受害者可通过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来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受害者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和工资福利。

法律分析

一、受了工伤公司不管怎么办

1、劳动者受了工伤,用人单位不管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经认定属于工伤,造成伤残的,可以在治疗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

(3)、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二、职工认定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被确认为工伤后,在评定伤残等级前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结语

工伤是劳动者的权益,若遇到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途径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受伤劳动者享有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用和工资福利等待遇。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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