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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抵押不登记的话是否有效
2024-05-03 05:10:2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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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作出的规定。所以登记了才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目前,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的最主要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产生或者设立,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登记要件说,即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合法移转的要件,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二是登记对抗说,即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应当履行的手续,未经登记,物权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否必须进行登记,存在着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当事人必须登记,承包经营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通过合同形式设定的,且数量相当大,都要求重新登记,不现实,同时还可能进一步加重农民的负担。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关于登记的程序。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首先由承包方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登记机构经检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负责组织地籍调查,即查清土地的权属、坐落、面积、用途等土地的基本情况,为登记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初步确认并公告。公告期限届满,登记机构应对公告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复查,对无异议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登记注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应当根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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