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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初始登记有哪些程序
2024-05-11 07:06:05 责编:小OO
文档


房产初始登记具体的程序如下:

1、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书;

2、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其它需要的材料;

3、受理申请,对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1、当事人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需要的材料比如有,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后需要进一步进行书面材料得查验或者去现场查看。3、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完成,符合规定的,完成登记,载于登记簿,给当事人发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二、房产证过户流程是什么

房产证过户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过户申请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3、受理后,审核材料;

4、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权属证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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