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人在与贷款机构协商贷款时,可以与贷款机构就抵押物的性质进行协商和约定。但是,一旦抵押物已经作为担保贷款的物品存在,借款人就无法擅自更改抵押物的性质,除非贷款机构同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原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改变抵押物的用途,不得将抵押物转让或者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贷款机构达成协议,约定担保物的性质及相关细节。如需更改抵押物性质,应当与贷款机构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若未经贷款机构同意擅自更改抵押物的性质,将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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