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一、民法典对合同有没有确定免责条款
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主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生效的要件而定。第一,对于涉及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比如签订旅游合同时约定,游客跟团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即使双方均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但是此条款也应当属于无效。如果允许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免责条款,那么很有可能发生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摧残,导致不利后果。第二,对于涉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相对于人身健康和生命的特殊保护,法律对出现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有性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财产损失免责条款均无效,只有涉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才是无效条款。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何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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