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财产抵债,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但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其法人承担,财产不足时由法人承担。
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是否可以免除部分债务
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支付相应的对价。免除是无因行为,也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债务人物品抵债
如果债务设立了抵押,债权人是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下用债务人抵押的财产来抵债的,则是可以的,也是合法的。或者如果是经过了债务人同意,用财产来抵扣债务的,则债权人用债务人的财产来抵债。
如果既未设立抵押,债务人也不同意用财产抵债,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财产抵债的,则是违法的,这属于非法侵权债务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公司债务是否可以由分公司承担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
但是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应由其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人的责任,并自由处分债权。免除债务是一种无因行为,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对于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抵债,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设立抵押或经债务人同意。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但分支机构在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可以由其承担,财产不足时由法人承担。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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