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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什么
2024-05-11 04:30:1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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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也就是说,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个统一”的要求,均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二、不动产登记由哪个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以下是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什么

1、依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不动产予以登记,在登记前,有义务对登记申请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为不动产权利人。

2、妥善管理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同时对登记申请人发放权属证书。

3、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登记进行更正,以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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