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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不承担保证责任吗?
2024-05-11 05:05:5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可以,事实上,保证人行使抗辩权要看主合同的情况还有具体的保证方式。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之后附带担保,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我们称之为主合同,附带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那么如果主合同的都没有效了,那么保证人也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即享有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其次,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决定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借款合同,债务人有钱可以清偿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没有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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