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如下范围: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找法网提醒您,新《民法典》颁布后,高空抛物的侵权也属于此类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综上所述,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在作用、法律后果、主体、目的等都存在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