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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权利质权的概念
2024-05-10 22:24:11 责编:小OO
文档


一、债权权利质权的概念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转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因此取得的对质押标的物优先受偿的物权,称为质权。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债权作为一种以实存利益为基础的财产,使其具有交换价值,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对象,诚为投资流动所不能缺少的条件,以债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应运而生,即为债权质权。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中国担保法第7规定以股票入质和第79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入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一般认为,债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与动产质相同。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其他法系各立法关于质权担保范围一般规定有五项: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和因质物隐有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二者比较,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违约金与迟延利息。一般认为,“中国法上的违约金责任,一方面与强制履行责任并存,有时与赔偿损失并存;另一方面又基本上是赔偿损失额的预定。”换言之,在中国违约金向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之分。两种性质的违约金是否都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需要讨论。本文基本倾向是,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不应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否则会伤及质物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迟延利息是指金钱债务履行迟延时,债权人得请求给付的利息。中国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本文认为,迟延利息应该为质押担保的范围,以促使债务人尽早履行债务。

(2)质物隐有瑕疵而生的损害赔偿。质物隐有瑕疵,在权利质为权利瑕疵。如权利归属或权利负担有争议但不构成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情况。中国法应该将其纳入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可有当事人约定。但质权设定后,第三人如以特约扩张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时,非得后位担保权人承诺,对于其担保关系不生效力。如出质人以他人的权利设质后,未得该人同意,出质人与质权人以特约增加利益或违约金,质权对此追加的债务,应不予担保。

2.标的物的范围。一般认为,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标的债权全部及其利息、担保等从权利以及代位物。

(1)入质债权的利息。入质债权如有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利息债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为质权所及,质权人有收取之权。但质权对该利息只有质权而非有所有权,故而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依质权实现方法加以收取和实现。

(2)入质债权的担保等从权利。入质债权有质权或抵押权等从权利,该从权利也应随债权入质。但通说认为,此时如为质权,则应将标的物交付与债权质权人;如为抵押权,则应为设质登记。如未为标的物移转及设质登记,该从质权及抵押权是否为质权效力所及,学者看法不同。有学者认为,只有将质权标的物移转及为设质登记,债权质权方可及于该从权利也有学者认为,附随性乃担保物权之性质,故其随主债权移转的效果乃基于法律规定而非依法律行为产生。因此不必将标的物移转或为登记即足以发生随主债权入质的效果。如此解释可防止债权已移转入质,质权或抵押权却因未为标的物移转或登记而未入质,质权或抵押权无担保债权,有违担保物从属性的情事。但为了实现及保护其质权,债权质权人可请求质物交付及为登记。担保物随债权入质,当然为质权效力所及。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交付及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二、质权的概念:

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2、质权只能在债务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

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4、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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