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约定 延迟交房违约金 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 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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