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网上开设赌场的司法解释
2024-05-11 09:17:07 责编:小OO
文档


一、网上开设赌场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厅、局,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

为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行为地等。

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案件,必要时可由商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对于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人民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人民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

二、开设赌场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