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三)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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