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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
2024-05-11 06:04:1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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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第三,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一、其他保证人能否相应减免保证责任?

(1)关于减免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该规定未区分是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即“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两条规定均明确了仅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含保证人)才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能构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责要件。无论第三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都只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的,同样不能使其他保证人减免相应的责任。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2)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从上述规定看,即便债权人仅起诉若干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得以上述规定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包括未被起诉的保证人)追偿。

二、抵押贷款中的连带担保是一般还是连带负责担保的?

一般承担连带担保。

根据他们的区别确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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