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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财产范围
2024-05-11 05:15:07 责编:小OO
文档


冻结财产的主旨是保障执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冻结范围包括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以及第三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冻结的额度应不超过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超额部分可解除冻结。金融机构擅自解冻款项需追回,单位擅自支付被执行人收入也需追回。冻结期限为一至三年,可在期满前延长。

法律分析

冻结名下财产包括:

1.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被执行人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结语

冻结财产的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一年(银行存款)、两年(动产)、三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若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期限,应提出申请并经审批。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不得私自解冻或支付被执行人的款项,如有违反应追回并承担责任。人民将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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