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无论是否实际获得,都构成犯罪。涉赌数额小、参赌次数少且非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行政处理,不认定为犯罪。赌头、赌棍、赌场业主应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参赌群众可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参赌人员身份及关系密切的熟人一般不以犯罪处理,但涉赌数额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应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需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1、参与的动机和目的。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赌头是指聚众的人,即为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为常业的人,即以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的有正当职业,但以为兼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具体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需要注意,比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参与,其行为如果符合刑法中罪的规定,还要从重处罚。
结语
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行为人身份和关系等因素都会影响对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对于仅为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目的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然而,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无论是否实际获得,都可能构成犯罪。赌头、赌棍、赌场业主等从事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一般参赌群众则可进行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还易诱发其他犯罪,因此应该严厉打击。对于特殊情况,如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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