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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05-11 06:46:2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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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拍卖的房子有人住要怎样办的相关法律知识,从上述介绍的内容可知,拍卖的房子发现有人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房屋居住者出示给对该房屋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是裁定书,要求对方搬离,或者向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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