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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2024-05-09 21:22:11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一,被害人的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在构成要件上不问被害人承诺的有无,如奸淫幼女罪。

第二,存在他方当事人的承诺才能实施犯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09条第一款第2个选择肢规定的“通过残废逃避兵役义务”即是。

第三,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即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就表明不存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只有不存在被害人的承诺才能符合构成要件。例如:盗窃罪、强奸罪都是以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为要件。在德国法上,被害人承诺的这种情形被称之为“合意

(eivestaedis)”。在“合意”的情形下,根本不存在法益被侵害。

第四,被害人的承诺是违法阻却事由。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被害人作出承诺,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但是被害人得在其自由处分的法益范围内,忍受因其承诺而带来的侵害。通说将此行为称之为“同意(eiwillig g)”。这种情形下,涉及个人自由和国家法律秩序的价值的问题,因此在法系刑法理论被作为合法化事由对待。但是认为某些行为是否仅触及个人利益是很难的问题,因此这种事由大多只能由于习惯而形成,比如有风险的外科手术和某些激烈的体育运动所造成的伤害(当然好是遵守操作规范和比赛规则的前提下)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但美容手术或者变性手术,虽然有被害人的承诺,“刑事则持不甚欢迎的态度”。

“同意”是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主体,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被视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指的就是其中的“同意”。本文的效力根据、成立要件等内容如果没有说明,都是针对“同意”。而对于“合意”,德国理论和判例认为“合意具有‘纯事实特征’,因此合意发生错误时,或者即使被害人未能正确理解被攻击的法益,均不发生损害。合意既非必须明确表示,也非行为人一定应当知道。”

第五,被害人的承诺是刑罚轻处事由。即被害人的承诺不能完全阻却违法,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减轻。例如,在意大利刑法中,经被害人的承诺,故意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就转化为刑法典第579条规定的“经被害人同意杀人罪”,不再构成刑法典第573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在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的范围内,除前四种情形之外都应当放到第五种情形内来考察,因为被害人的承诺即使不被认为具有法定的意义,至少在量刑上面是应当考虑的情节。前四种情形都是法定的情节(关于第四条的“同意”,下文我将阐述其作为法律上的一般允许的情况),惟本条是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混合,并且以酌定情节为主。上面例举的承诺杀人的法定减轻刑事处罚是个别性的规定,并且由于法律的规定,使其不能归入“同意”或者“合意”的范围,而是成立一种新的犯罪(此时的承诺是承诺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其余的情形,被害人的承诺虽然不能阻却违法,但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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