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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赏女主播35万,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2024-05-15 06:38:28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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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直播的兴起,茶余饭后,人们娱乐其中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有的男性用户为了讨女主播欢心,不惜豪掷几万甚至几十万打赏款,在直播间当一把“大哥”。

但是当“大哥”是要付出代价的,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打赏二十万只为讨骂的底气。

“大哥”多巴胺冷却后慌了,他想,要是老婆知道了该怎么办?几十万打赏款还能要回来吗?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接下来要说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丈夫孙在短视频平台充值50万,通过直播打赏礼物向一女主播隋赠送35万元左右。

妻子王得知后,要求主播隋退款,隋仅退还孙5万,但妻子认为隋应当全额退款,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

这个案子最终打到二审,我们将就本案具体阐述夫妻一方打赏网络主播,另一方能否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的问题。

一审判决:王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首先,一审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丈夫孙与主播隋之间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赠与,且该赠与合同不存在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一旦孙转移财产权即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完成,赠与人不能撤销。

其次,丈夫孙是否有权处分该财产呢?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孙与王系夫妻,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而现金不是特定物,主播隋也不可能判断财产的性质,丈夫孙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不能因隋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

(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孙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三)妻子王称丈夫孙的处分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但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孙的赠与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王的诉请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二审认为,及时性、开放性是网络直播服务比较明显的特性,其面对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时进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满意即可自愿打赏,即网络直播服务有其合理对价性。

本案中,隋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服务,孙接受该直播服务后,获得精神层面的愉悦,遂将用金钱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隋,双方之间存在对价给付,是一种及时履行的消费行为,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因该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妻子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隋返还打赏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妻子王称主播隋与丈夫孙存在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但由于缺乏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理由也未得到采纳。

最后,对于妻子王在上诉中提出的,打赏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孙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也未得到认可。

认为,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判断款项的性质,且隋取得该打赏款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务,故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无须返还打赏款。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丈夫打赏主播的钱款,无特殊情况及理由,妻子一般无法要回,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丈夫赔偿。

最后多说两句,处于婚姻关系的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也要注意后果,不能仅为满足一己之欲而伤及婚姻,破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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