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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进城务工车祸丧生,应按何种标准赔偿
2024-05-15 04:48:34 责编:小OO
文档


[案情简介]

杨某骑一摩托车在县城大道行驶,与秦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杨某当场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秦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杨某妻子认为,杨某在该镇打工多年,其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经济来源均在该镇,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秦某认为,杨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收入计算赔偿费用。请问,秦某应按何种赔偿标准赔偿?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杨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镇打工、居住已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法未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列进。随后,最高人民颁布施行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虽有所突破,但赔偿范围较为狭窄。可以说,《人损案件解释》在此基础上有了较大的进展,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范畴,这个司法解释采用了“继承丧失说”这一通行理论。所谓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或残疾引起的赔偿)的各项损失时,以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在《人损案件解释》颁布后,该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又引发了社会上“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最高人民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死者的户口为标准,将其区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然后计算赔偿数额。按此计算,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极大。以本案为例,根据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本案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如果死者按照城镇居民对待,死亡赔偿金为20万余元;而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则死亡赔偿金只有9万余元,两者相差11万余元。

由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在法律上很少能够给出一个具体精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即使有也仅是一个大致的标准和原则,《人损案件解释》亦只是最大程度地给出了一个计算标准。这些问题在更多情况下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涉及到损害赔偿数额计算问题,远比想象的要复杂,由于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考虑到所有的因素,更多情况下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答案。

我国法律和《人损案件解释》之所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但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为了对死者的生命价值做出相应的反应,不得不用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进行赔偿就必然会涉及标准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别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有较大的改变,以死者的城镇或农村户口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体现了我国现实存在的城乡差别。但目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在城镇打工或定居,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所以,无视个案的特殊性完全以户口性质来套用赔偿标准对一些农村居民特别是进城务工多年的农民来说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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