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可以和解
1、对于人民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和行为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和解的。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⑴侮辱、诽谤案
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⑶虐待案
⑷侵占案
2、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⑴故意伤害案
⑵非法侵入住宅案
⑶侵犯通信自由案
⑷重婚案
⑸遗弃案
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⑺侵犯知识产权案
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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