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证、户口簿、身份证等;
2、涉及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并提交证人;
2、涉及吸毒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
3、涉及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照片、录音、录像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当提交工资单或者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者有关居住状况的证据;
2、涉及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交子女本人愿意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有关证据;
3、证明一方父母长期照顾,协助抚养子女的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款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查的,应当提交银行账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调查的,应当提交股东代码和资金账户;证明有车辆的,应当提交驾驶证和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当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外,还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等相关证据;
6、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当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