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54岁男子工地死亡家属寻求赔偿
2024-05-15 04:43:53 责编:小OO
文档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根据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工地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答辩、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工地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律师费根据工作时间、难易程度、律师人数和能力、委托人承受能力、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确定。工地意外死亡属于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分析

一、54岁男子工地意外死亡赔多少钱?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赔偿标准根据以下依据计算: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

二、工地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工地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律师费是多少?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律师收费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在工地上意外死亡属于工伤的情况之下,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对此进行赔付的,具体的赔偿的金额还有就是赔偿的标准的话,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主要就是包括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结语

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丧葬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工资的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至60个月。工地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答辩、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宣告等。工地意外死亡赔偿纠纷的律师费根据工作时间、难易程度、律师人数、业务能力、委托人承受能力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