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审理案件规定是对于复杂类型的案件是可以适用合议庭审理。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议庭审理的,合议庭的职责是: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一、再审不同于重审。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由原审人民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重审,指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活动。再审须由本院院长提出,或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向下级人民指令,或因上级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为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原为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其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二、刑事发回重审最多几次
刑事案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法律规定上级人民对于原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重新审判,但是对于其他应发回重审的不受次数的,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一、刑事再审手续启动条件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或者提出申诉;
2、各级人民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要进行再审,人民院长如果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话,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二、人民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有:
1、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
2、原证据依法应排除,主要证据有矛盾;
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4、原审违反诉讼程序;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的,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法律规定上级人民对于原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各级人民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要进行再审,人民院长如果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话,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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