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1.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2.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
(二)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
(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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