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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处理
2024-05-15 08:37:17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公诉转自诉案件因其所在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会存在区别。 1、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中公诉转自诉的处理: (1)侦查阶段:机关查明行为人所犯之罪不属于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的时候,应当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提出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认为是自诉案件的,应当以管辖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审判阶段公诉转自诉的处理:若在审判阶段发现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于不能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所以应当建议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提起自诉。若察院不愿撤回起诉,变通的方法就是,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对该案没有起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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