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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背书须知
2024-05-15 08:55:13 责编:小OO
文档


票据转让需遵守规定,如票面标注"不得转让"则不得再转让,出票人对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责任;背书需无条件,附条件无效;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得被冻结;签章需符合规定,否则无效;背书转让的汇票需连续背书,非背书转让需提供合法证明。

法律分析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结语

票据转让需遵守法律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记载同样字样的背书无效。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无效。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得被冻结,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无效,但前手符合规定的有效。背书转让的汇票要求连续背书,非背书转让需另行证明。连续背书指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签章依次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四章 支票 第九十一条 【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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