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上午,由我院提起的向某红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牛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民行部主任刘适强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市组织了我市两级院民行干警到庭旁听,现场观摩庭审活动。
被告人向某红于2016年8月12日、2017年3月7日、2017年11月28日分3次共花费2100元购进约2500克药品西地那非用于配制保健药酒,并于2017年初在虎门镇多个社区以流动摆地摊的方式销售掺有西地那非的保健药酒,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院民行部2018年2月发现该线索后进行了初查,在3月2日两高关于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经逐级请示汇报,民行部于3月20日对该案立案受理。立案后,在特检部的大力支持下,民行部承办人认真查阅了刑事卷宗,询问向某红本人及证人,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和进行取证,证实向某红实施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公益受损结果。在与东莞市第二人民达成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识的基础上,本院于5月28日依法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该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了各种证据材料,并围绕销售时间、方式、危害后果等争论焦点,提出了依法判令向某红登报致歉、作出风险提示和及时召回保健酒作无害化处理的诉讼请求,并对本案进行释法说理,宣传了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被告人向某红对证据及诉讼请求均无意见,并当庭认错悔改,表示愿意向社会公开道歉,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销售的保健药酒。
本案系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检法协助、诉前程序、出庭通知、庭审流程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借鉴和示范效应。本案的成功办理,对打击辖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也表明了我院保护辖区千家万户百姓舌尖上安全的决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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