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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背书的效力范围
2024-05-15 10:14:3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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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具体讲,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一点与转让背书截然相反,在转让背书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仅如此,如果票据债务人与经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得对抗该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代为他人行使权利。比如某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某B代为收款,付款人某C如果与某A存在抗辩事由(如某A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当然可以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反之,如果某B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

3、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因为被背书人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一、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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