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丢了应该积极上报,否则将按丢失支不报罪定罪处罚。人民佩带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发生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部门、事发地县级机关报告。配备、配置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我国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况: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
第五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配备公务用的具体机制,由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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