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和对不服认定书的复核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包括责任认定的恰当性、用语规范性、法律条款的适用性等方面。不服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包括时间、形式、递交部门、内容和次数等条件。
法律分析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如何进行审查判断
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判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
4、审查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正确,判决、裁定的结果是否恰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如何进行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结语
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我们需要关注责任认定的恰当性、用语的规范性、法律条款的正确性以及判决结果的恰当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在三日内递交,并满足时间、形式、递交部门、内容和次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应准确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机关”,是指设区的市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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