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时需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承担保证责任,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履行责任;
2.连带保证的责任要比一般保证大。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3.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连带保证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连带保证是保证的方式之一,连带保证人的法律风险在于如果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仍没有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如果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则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贷担保人是如何承担责任的
借贷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如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有以下这些: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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