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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2024-06-01 03:31:3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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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作的文书,该文书就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符合书证的基本要求。但笔者不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书证的形成时间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形成,如借条、合同、遗嘱、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不是通过诉讼中的行为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因此,从形成的时间考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

第二,从客观性考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与物证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书证形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收集它、认识或判断它,而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其中必然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这种主观认识有可能与客观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

第三,从制作主体和制作目的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作的文书或其他材料,制作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陈述事实、确认、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如合同书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作,其目的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确定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以便于对案件作出处理,包括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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