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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人可以办低保?
2024-05-21 18:44:5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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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1、不符合低保条件:

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吸毒、且仍不悔改的;

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

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明材料的;

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有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2、申请低保待遇的手续:

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出具的有关证明;

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3、村(居)委会评议:受乡镇(事处)委托,村(居)委会组成由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4、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事处)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复审。

5、乡镇(事处)审核:乡镇(事处)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党支部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6、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达申请。

7、审批后公示与发放: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

8、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事处)将情况报告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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