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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4-05-21 16:57:32 责编:小OO
文档


东莞征地补偿标准耕地:128.70万元/公顷,园地:99.00万元/公顷,《标准》仅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机场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1000元/亩;建设用地21000元/亩;未利用地105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23000元/人。

3、青苗费补偿标准:1200元/亩。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即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土地四址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34000元的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市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同时作废。

三、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03号)

根据安徽省以皖政地[2014]1466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灵璧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财政

、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安徽省皖政[2012]67号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建设项目名称

灵璧县2014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见现状图)

尤集镇尤东村;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

3、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开发区刘尧村、东关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7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10万元/公顷。尤集镇尤东村;杨疃镇红光村、光明村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7.4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625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灵璧县被征土地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秘[2013]10号)标准执行

5、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化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县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6、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12月1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灵璧县国土资源局。

7、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灵璧县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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