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接诉状,当事人可以向该院的院长,或者直接向上一级的立案庭反映,要求处理。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或者上级人民投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应当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