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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有什么特征
2024-05-20 20:43:0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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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所以,悬赏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

第二,悬赏广告是有偿合同,报酬的数额是确定的。

第三,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

第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即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一、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1)按照单独行为说的主张,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报酬请求权。而且,广告发出后不得随意撤销。这对相对人有利。

(2)按照单独行为说,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而若采取契约说,则其行为能力对契约的效力存在着影响。

(3)按照单独行为说,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要完成该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等问题。

(4)契约说会产生一复杂的问题,如抗辩权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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