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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案件规定
2024-05-20 07:19:56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民事案件案贯穿着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每一起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到最终结案都离不开一个明确的案由。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民事诉讼案件案由的规定我国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二、准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重要意义(一)准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即是给案件一个确定的名称。人民在立案阶段就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为该起案件确定一个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这相当于给案件一个确定的名称,这个名称从立案到结案一直跟随并指导着这起案件的审理。准确的案由,无论是对当事人审理该案的法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案由准确,可以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针对争议点举证、质证,进行诉讼。准确的案由,同时也有利于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二)准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有利于卷宗归档的科学化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案由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卷宗的归档。案由正确,则卷宗归档才能更加科学、合法,才能更好地为查阅卷宗材料提供服务。(三)准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对司法统计的准确性有重大的影响。司法统计是为了及时总结规律、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司法工作思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形势和案件审理的需求。民事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将会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只有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才可能及时地为司法统计提供精确的数据,才可能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三、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一)签名方面的问题1、签名者不被确认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方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方,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一致有权带买方签收货物。2、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实践中,有的收货人签名不规范,比如没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个字,诉讼起来也很麻烦。(二)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目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一的样式,各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为一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用。比如,催款联,记账联、存根联等。有的买方将款通过银行给了供货方后,供货方就将送货单给了买方。简要说一下防范措施:1、送货单一定要规范,在送货单下面的说明部分一定要注明存根联、催款联、记账联等以及作用。比如,催款联是给对方的,留对方做帐用,不代表已付款。存根联是自己留存的,并且对方签名一定在首页存根联上签名。2、对方付款后,只能给催款联,不能给存根联。如果是对方通过银行付款,则不能再给其写收条,银行的汇款或转账凭条就是证据了。3、及时清洁账目,并写立字句。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账目已结清,至此,买方还欠卖方款项多少元、此前双方的交易凭证不得作为债权债务凭证等。(三)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以支票支付货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说,一般都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因而遭拒,而当卖方再向买方追要货款时,麻烦也就产生了。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1、保留送货单原件。(即使收到支票,毕竟不是现金。)2、收到对方支票时如写收条,一定要写清智票号码以及该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货款。3、付款遭拒时要求银行或信用社出示证明。4、最好供货前双方定有书面或合同。5、接受背书转让的支票,虽不必证明原因关系,但一定要考虑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四)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面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电话、传真、甚至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很多,特别是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应用的很多,因为有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内容作为要约或者承诺都是十分明确的,在双方之间起到了合同的作用,省时、便捷确实给交易的双方带来了实惠。但是,只要发生纠纷,这些交易过程就难以再现,事实也就难以认定了。简要说一下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1、传真件一定要得到书面确认;2、及时到电信部门调取传真机的通话记录,必要时申请调取对方传真机通话记录(一般不一定能应申请调去,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符合调取证据的条件,但有的法官就可以,所以这要和法官好说)不过,据悉,通话记录只保存3个月。3、经常对帐,并书面确认。4、利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易,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不仅邮箱的地址需要确认,还有里面的内容还要证明没有被修改过。一般邮箱地址得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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