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申办条件和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人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四、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门。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六、门核定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七、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市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门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门签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