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水坝式经营法 ,或称 “水库式经营法” ,由日本的经营之神 松下幸之助 提出。 水坝式经营法,也就是像水坝那样具有拦阻和 储存 河川的水,随着季节或气候的变化,经常保持必要的用水量的功能。 有这种调节和运用的 机制 ,才能稳定发展。 如果 公司 的各部门都能象水坝一样,一旦外界情况发生变化,也不会受很大影响,而能够维持稳定的发展,这就是“ 水坝式经营 ”的观念。 一旦下大雨,未建水库的河流就会发大水、产生洪涝灾害;而持续日晒,河流就会干涸,水量就会不足。 所以,建水库蓄水,使水量不受天气和环境的左右并始终保持一定的数量。 经营方面也是一样, 景气 时更要为不 景气 时做准备, 应该 保留一定的后备力量。 这就是 松下幸之助 提出的一种 企业经营理念 ,即 水库式经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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