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