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不是一个意思。
一、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二、房屋备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
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并对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预告登记和备案登记的区别:
1、定义不同: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法律性质不同:备案制度是由相关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预告登记是由相关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
3、目的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
4、登记方法不同,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5、适用范围不同,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6、登记部门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