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各地略有不同,以宜昌市为例,根据《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本市及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县市(含夷陵区,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非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县及各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本市及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事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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