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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演变
2024-05-21 08:06:52 责编:小OO
文档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骗领与作废的区分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欺骗手段,使用、复制、收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信用卡交易活动,或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欺骗手段,使用、复制、收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他人提供信用卡交易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包括:

1.骗领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欺骗手段,骗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作废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欺骗手段,作废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欺骗手段,进行信用卡交易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欺骗手段,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为他人提供信用卡交易活动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包括骗领、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等行为。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发生,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银行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根据立案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以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都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我们应该提高警惕,避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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