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根据财产总额确定金额。诉讼费负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双方有责任则分担。调解结案或申请撤诉可减半交费,简易程序审理减半受理费。离婚管辖根据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确定,涉及特殊情况如军人、监禁等有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诉讼费的负担
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另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
起诉离婚管辖有哪些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就是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结语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财产分割和总额来确定,小于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按照0.5%交纳。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时由双方分担,但离婚案件的特殊性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解结案或撤诉的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减半交纳受理费。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被告和原告所在地的情况来确定,具体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军人住所地、注销城镇户口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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