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要注意实质和形式要件,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和公证等形式。遗嘱应包括立遗嘱人信息、家庭情况、原因、财产状况、处分方式、受益人信息、事务处理意见、遗嘱份数和执行人等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要遵循规定的书写、签名和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注明日期;打印、录音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注明日期;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在危急情况下有效。
法律分析
一、订立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
1、订立遗嘱应当符合实质要件以及形式要件。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结语
订立遗嘱需注意实质和形式要件。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需经公证机构办理。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需签名、注明日期;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每页需签名、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记录姓名、肖像、日期;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需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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