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公司置换银行债权,债权转股,合并、兼并成立新公司,新公司负责偿还原公司债务,投资者可向新公司追偿。在破产重整情况下,若股东未实际出资或抽逃资金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股东可能需代公司承担债务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通过金融公司置换银行债权,用过渡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股,经过合并、兼并的方式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债务由新成立的公司负责偿还,即投资者可以找新公司偿还债务。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不会由股东承担,这主要是因公司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的民事主体。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股东偿还:
1、股东出资不实,即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面对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则公司股东应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即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面对这种情况;
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也就是说股东要代公司承担债务。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
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如何确定债务清偿的先后次序。根据我国破产法和相关法规,通常情况下,优先清偿的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其次是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如担保债权人和债权人。然后是一般债权人,按照债权的大小和性质进行清偿。最后是股东的权益。在确定清偿顺序时,或破产管理人会依法进行债务核查和债权认定,确保债务清偿的公平和合法性。破产清算中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的确立,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破产清算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结语
通过金融公司置换银行债权,债权转股,合并、兼并成立新公司,可让投资者向新公司追讨债务。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重整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而非股东,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的民事主体。然而,特殊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能会承担债务责任,如股东未实际出资或未达到约定比例,或抽逃资金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在破产重整中,如果公司无力履行债务责任,股东可能需要在抽逃资本范围内代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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