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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在哪里
2024-06-09 16:16:46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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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的地点

在我国,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类型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B.[规定]指定的居所是指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作地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

(2)特定重大犯罪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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